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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鹿邑县名酒销售有限公司与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维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名酒销售有限公司,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维良,王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1719号原告鹿邑县名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西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作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鹿邑县新通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邵群,系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杰,系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良。被告王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邑县名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维良、王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邑县名酒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名酒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滨江审判员  刘志善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