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陶宏与徐迦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宏,徐迦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728号原告陶宏。被告徐迦琪。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宏与被告徐迦琪民间借贷、财产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宏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