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3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现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协商一致,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不需要继续进行开庭审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好新人民陪审员 张裕标人民陪审员 黎琼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