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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409号原告程某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灼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