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刑初14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虎检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先后五次在本市虎丘区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先后五次至苏州市虎丘区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龙景花园东二区14幢XXX室,窃得被害人吕XX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罗西尼牌手表1块,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价值未计的金项链1条、挂件1个。2、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财富广场华润万家超市,窃得价值人民币87元的沐浴露、牙刷、牙膏等物。3、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中录时空网吧,窃得被害人常某(2001年出生)价值人民币2280元的步步高牌手机1部。4、2015年11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财富广场华润万家超市,窃得现金人民币50余元、价值人民币1026元香烟等物。5、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财富广场网通家园网吧,窃得网吧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800元。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处扣押了罗西尼手表1块、挂件1个、天堂伞1把、黑色威豹牌挎包1个、打火机燃料1瓶、百雀羚洁面套装1套、舒适达牙膏1只、三椒牌牙刷1只、三笑牌牙刷2只、多芬沐浴乳1瓶、金色金属色打火机1个、芙蓉王香烟3包、泰山香烟1包、紫南京香烟2包、金南京香烟4包、玉溪香烟1包、紫南京香烟1包、人民币800元、名为“常冠杰”及“徐某”身份证各1张、建设银行银行卡1张、保暖内衣1件,现上述物品均已发还。同时,被告人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常某、吕XX人民币2400元、28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吕XX、常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姚某、陈某、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被告人徐某的身份证明、收条、谅解书、退赔谅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修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苏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