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246号原告:吴某某,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于某某,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被告于某某现在日本务工,而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