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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246号原告:吴某某,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于某某,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被告于某某现在日本务工,而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