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4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4民初1928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乐杰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龙,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周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皇甫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