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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4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4民初1928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乐杰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龙,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周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皇甫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