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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邵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邵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54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润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