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邵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邵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54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润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