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再琼与张永中,全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再琼,重庆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宪,张永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370号原告李再琼,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机场社区9号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59923736-1。法定代表人:全宪。被告全宪,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张永中,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再琼诉被告重庆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宪、张永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再琼对被告重庆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宪、张永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3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子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