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青松与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松,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018号原告:陈青松。被告: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天安路146-6号华翔大厦9号楼(丹西)。法定代表人:林文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松与被告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青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松撤回对被告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青松负担。审 判 员 邢潇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