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崔锦辉与蒙志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锦辉,蒙志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崔锦辉。被执行人蒙志昭。本院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蒙志昭名下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桂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蒙志昭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桂D×××××。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