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锦祥与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锦祥,周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928号申请执行人彭锦祥。被执行人周丽丽。申请执行人彭锦祥与被执行人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92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