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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杨某来到滨海县东坎镇“幸福小区”北门停车场,采用自己在工作中偷配的苏J×××××轿车钥匙,打开停放在此处的苏J×××××的轿车门锁,窃得被害人王某放置在该车后备箱内双肩包内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将赃款人民币20000元归还给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2月17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被害人王某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方飞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雯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