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森姆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盐城森姆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601号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代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林志委托代理人施官凤。被告盐城森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顾东中心路2号。法定代表人夏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森姆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