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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俞碧琴与邵国峰、叶文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碧琴,邵国峰,叶文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026号原告:俞碧琴。委托代理人:骆哲军,浙江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国峰。被告:叶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碧琴诉被告邵国峰、叶文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碧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碧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碧琴负担。审 判 员 吴贤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硕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