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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姚华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华,赵前程,王洪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华,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山县。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衡山县看守所。辩护人聂海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前程,男,1975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衡山县看守所。辩护人任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左荣华,湖南省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洪山,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住广东省惠州市。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衡山县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华、赵前程、王洪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华、赵前程、王洪山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海平担任姚华的辩护人,湖南省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中心律师左荣华担任赵前程的辩护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姚华在广东省惠州市通过被告人王洪山的居间介绍,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赵前程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385克。次日晚,姚华携带毒品从惠州市乘车返回湖南省衡山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查获甲基苯丙胺1385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混合物4.37克,含氯胺酮、咖啡因成分的片剂1.66克,后又从姚华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0.16克。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鉴定意见、银行账户明细、手机通话详单、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姚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赵前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三、被告人王洪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四、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缴获的甲基苯丙胺1385.16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体物4.37克、含氯胺酮、咖啡因成分的白色丸子1.66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五、衡山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姚华现金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衡山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上诉人姚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姚华系犯罪未遂、系从犯;提供抓获赵前程、王洪山的线索构成立功;毒品含量不高,部分用于吸食,量刑过重。上诉人赵前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赵前程居间介绍姚华购买毒品,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系初犯,量刑过重。上诉人王洪山上诉提出:不清楚姚华贩毒,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上诉人姚华在广东省惠州市联系上诉人王洪山,欲购买毒品并运回湖南省衡山县出售。其后,王洪山与上诉人赵前程商定共同贩卖毒品给姚华。同月8日凌晨,王洪山和赵前程到姚华入住的惠宾馆房间,赵前程与姚华约定以每克32元贩卖给姚华1400克甲基苯丙胺。赵前程随后与上线毒贩“龙哥”(在逃,身份不详)电话约定以每克28元购进甲基苯丙胺。当日上午,赵前程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核实姚华银行卡内余额有4.33万元,姚华当场支付了1200元定金给赵前程。21时许,赵前程带“龙哥”、姚华到惠州市一租房内,“龙哥”将一大袋甲基苯丙胺和少量其他毒品交付给姚华,姚华将银行卡交付给赵前程。随后,赵前程将卡内3.8万元通过取现和转账交付给“龙哥”,将卡内5200元转至自己的银行卡中。次日晚,赵前程将1300元交付给王洪山。同月9日,姚华携带毒品从惠州市返回衡山县,途经衡东县新塘高速收费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所购的1385克甲基苯丙胺,4.37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混合物,1.66克含氯胺酮、咖啡因成分的片剂被当场查获。公安人员随后又从姚华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0.16克。经鉴定,从姚华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5%。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衡山县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和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衡公物鉴(理化)字[2015]018号鉴定意见:2015年1月9日21时,公安人员抓获姚华后,当场从姚华携带的包内查获2袋净重1385克的冰毒疑似物,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包净重4.37克的冰毒疑似物,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8粒净重1.66克的毒品疑似物,从中检出氯胺酮、咖啡因成分。次日凌晨,公安人员从姚华衡山县开云镇板桥村三组3-7号的家中查获净重0.16克的冰毒疑似物,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毒品)字[2015]8073号鉴定意见:公安人员从姚华包内及家中查获的1385.16克冰毒疑似物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5%。3、衡山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公安人员抓获姚华和赵前程时,从姚华身上查获一张户名为姚华的妻弟刘洪志、卡号为6217857500004956105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从其赵前程身上查获一张户名为赵前程、卡号为6228481139112193375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2015年1月8日,姚华持有的借记卡余额为43356.25元,后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2万元,分别跨行转账1.8万元和5200元。赵前程持有的借记卡转存收入5200元。1月9日21时20分,赵前程持有的借记卡现金取款1300元。4、银行监控视频:2015年1月8日8时49分,姚华与赵前程在中国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前操作。次日21时20分,赵前程与王洪山在中国农业银行使用自动柜员机取款。5、手机通话详单:2015年1月6日19时至1月7日23时,姚华使用的1382541****手机卡号与王洪山使用的1341318****手机卡号多次联系。1月8日0时13分,王洪山手机卡号联系赵前程使用的1382545****手机卡号,约20分钟后,王洪山联系姚华,之后,赵前程联系“龙哥”使用的1316863****手机卡号。1月8日6时至20时,赵前程多次交替联系姚华与“龙哥”。1月9日18时至20时,赵前程多次联系王洪山。6、住宿登记单:2015年1月6日21时47分,姚华入住广东省惠州市某某宾馆8508房,同月8日8时22分退房。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5年1月10日,公安人员从她家中查获的毒品是她丈夫姚华的。姚华曾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8、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载明了上诉人姚华、赵前程、王洪山的身份情况。9、上诉人王洪山的供述:2015年1月份的一天,姚华打电话联系他,说自己来了广东省惠州市。他和“老赵”(指赵前程)一起去了姚华入住的大富贵假日宾馆房间。之后,“老赵”给了他1300元。辨认笔录:经混合辨认公安机关无规则排列的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王洪山确认赵前程是与他一起在大富贵假日宾馆见姚华的“老赵”。10、上诉人姚华的供述:2015年1月6日,他从衡山县乘车到广东省惠州市,联系“三哥”(指王洪山)购买冰毒。“三哥”说和上线毒贩“龙哥”有矛盾,需要通过其他人联系购毒。1月7日晚,“三哥”带“记者”(指赵前程)来到他入住的宾馆房间,“记者”说冰毒每克32元,他带的钱能买1400克冰毒。第二天早上,他带“记者”查看了自己银行卡内有43300元,银行卡户名是他小舅子刘某乙。之后,他支付给“记者”1200元定金。当晚,“记者”带他和“龙哥”在一小区出租房内见面,“龙哥”给了他一包1400克的冰毒,并送了几粒摇头丸和一小袋K粉给他。他将银行卡放在房间茶几上,将密码告诉赵前程。对方取钱后,他找赵前程拿回了银行卡。1月9日,他携带毒品从惠州乘车返回衡山县,在衡东县高速路口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了他携带的毒品,在他家中查获的毒品也是他的。他曾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这次买来的毒品准备回衡山以每克45元出售。辨认笔录:经混合辨认公安机关无规则排列的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姚华确认王洪山是他联系购买毒品的“三哥”,赵前程是贩卖毒品给他的“记者”。11、上诉人赵前程的供述:2015年1月7日晚,王洪山和他说有个衡山人(指姚华)要买毒品,因王洪山和“龙哥”有矛盾,要他帮忙联系“龙哥”,并说赚的钱平分。之后,他随王洪山到宾馆房间见到了衡山人,与衡山人约定冰毒价格为每克32元,衡山人准备买1400克。他随即和“龙哥”电话约定以每克28元的价格购买1400克冰毒。第二天早上,他和衡山人到银行看了衡山人银行卡上有43300元,衡山人又给了他1200元现金。当日晚,“龙哥”联系他后,他带着“龙哥”、衡山人到他朋友的出租房内,“龙哥”将一个手提袋给了衡山人,说是1400克冰毒,还送了衡山人一小包毒品。衡山人把银行卡放在桌子上,告诉他们密码,然后离开了出租房。他和“龙哥”到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给“龙哥”取款2万元,又转了1.8万元到“龙哥”的银行卡上。他将剩余的5200元转到自己农业银行卡中。他扣除了开房、吃饭的开支及王洪山欠他的1000元后,准备给王洪山1300元。第二天晚上,他在农业银行取款机上取了1300元给王洪山。辨认笔录:经混合辨认公安机关无规则排列的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赵前程确认姚华是购买毒品的衡山人。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赵前程、王洪山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姚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赵前程、王洪山贩卖毒品数量大。赵前程通过王洪山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与王洪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赵前程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洪山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姚华、赵前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姚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姚华系犯罪未遂,系从犯;提供抓获赵前程、王洪山的线索构成立功”。经查,证人刘丹证明姚华曾多次贩卖毒品,姚华对此亦供认不讳,并供述被查获的毒品系用于贩卖。姚华在广东省惠州市购得毒品运输到湖南省用于贩卖,毒品交易、运输过程已完成,应当以犯罪既遂论处。姚华虽然通过王洪山的介绍与赵前程交易毒品,但王洪山系从赵前程处获取利润,与赵前程构成共同犯罪。姚华系单独实施犯罪,不是从犯。姚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赵前程、王洪山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线索属于应当供述的同案犯的基本情况,不构成立功。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姚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还提出“毒品含量不高,部分用于吸食,量刑过重”。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载明:从姚华包内及家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5%,该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高。姚华虽吸食毒品,但对其贩卖毒品数量依法应当以其购进的毒品数量计算,吸食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姚华的犯罪事实,对其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赵前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赵前程居间介绍姚华购买毒品,系从犯”。经查,赵前程在毒品交易中低买高卖、赚取差价,不是姚华与上线毒贩的居间介绍者。赵前程在王洪山的介绍下,向姚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确定毒品价格、联系毒品来源并收取毒资,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赵前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还提出“赵前程认罪态度好,系初犯,量刑过重”。经查,赵前程贩卖毒品数量大,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洪山上诉提出“不清楚姚华贩毒,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查,姚华多次供述其先联系王洪山购买毒品,是王洪山介绍赵前程贩卖毒品给他的。赵前程亦多次供述是王洪山介绍其贩卖毒品给姚华的,其在毒品交易完成后支付现金给王洪山。公安机关调取的姚华、王洪山、赵前程的手机通话详单显示:2015年1月7日至8日,姚华先打电话给王洪山,之后赵前程才与姚华有通话。公安机关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市惠城麦地支行监控视频显示:2015年1月9日21时20分,赵前程在该行取款后,当场给了王洪山。上述证据足以认定王洪山贩卖毒品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上诉人姚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上诉人赵前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李伟华代理审判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又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