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广场支行与宋景红、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广场支行,宋景红,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811号。负责人柴晓秀,行长。被告宋景红,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3788号。法定代表人舒邦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广场支行与被告宋景红、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收费通知》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