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继兴、武义清、张峰与被告李淑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兴,武义清,张峰,李淑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407号原告郭继兴,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武义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张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淑珍,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兴、武义清、张峰与被告李淑珍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