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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继兴、武义清、张峰与被告李淑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兴,武义清,张峰,李淑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407号原告郭继兴,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武义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张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淑珍,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兴、武义清、张峰与被告李淑珍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