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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杰、李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世杰,李婷婷,李业团,王运团,孙新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122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世杰。被告李婷婷。被告李业团。被告王运团。被告孙新朋。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杰、李婷婷、李业团、王运团、孙新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世杰、李婷婷、李业团、王运团、孙新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世杰、李婷婷、李业团、王运团、孙新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