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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董丽与宋广琴、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宋广琴,王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850号原告董丽,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宋广琴,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伟伟,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丽诉被告宋广琴、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丽撤回对被告宋广琴、王伟伟的起诉;案件��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逄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