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董丽与宋广琴、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宋广琴,王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850号原告董丽,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宋广琴,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伟伟,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丽诉被告宋广琴、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丽撤回对被告宋广琴、王伟伟的起诉;案件��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逄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