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迟晓雪与陈国军、迟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晓雪,陈国军,迟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民初852号原告:迟晓雪,男。被告:陈国军,男。被告:迟莉,女。原告迟晓雪诉被告陈国军、迟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明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晓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国军、迟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6日,张东坡向我借款12万元,被告陈国军、迟莉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款后经索要,被告未给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张东坡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由被告陈国军、迟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张东坡向原告出具收到12万元借款的收条一份。此款后经原告所以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东坡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二被告在张东坡向原告借款时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国军、迟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东坡追偿。被告陈国军、迟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军、迟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迟晓雪借款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