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1,张某2,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60号原告:胡某,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张某1,女,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张某2(系张某1父亲),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孙某(系张某1母亲),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