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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1,张某2,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60号原告:胡某,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张某1,女,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张某2(系张某1父亲),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孙某(系张某1母亲),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