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云丹与林则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丹,林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丹,女,1994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则福,男,1959年5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王云丹和被执行人林则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还款34785.14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49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