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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蒋某1与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吴某1,吴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426号原告:蒋某1,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某1,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某2,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蒋某1诉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1诉称:吴某2、王某系吴某1的父母。我与吴某1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按照农村风俗经媒人蒋祥奎、蒋某2、吴永福、孙某之手于2014年农历11月20日给付吴某1等三人现金20100元作为婚约彩礼。在我与吴某1相处的过程中发现我们之间的性格不合。吴某1提出解除婚约,但是拒不退还婚约彩礼款。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返还原告蒋某1婚约彩礼款20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蒋某1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蒋某1的身份;2、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的身份;3、证人蒋某2、孙某的当庭证言,证明按照农村风俗经媒人蒋祥奎、蒋某2、吴永福、孙某之手于2014年农历11月20日给付吴某1、吴某2、王某现金20100元作为婚约彩礼。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蒋某1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蒋某1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吴某2、王某系吴某1的父母。蒋某1与吴某1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按照农村风俗经媒人蒋祥奎、蒋某2、吴永福、孙某之手于2014年农历11月20日给付吴某1、吴某2、王某现金20100元作为婚约彩礼。在蒋某1与吴某1相处的过程中发现双方之间的性格不合,即解除了婚约,但吴某1、吴某2、王某未退还婚约彩礼款。蒋某1即提起了民事诉讼。另查明,蒋某1与吴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为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应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按当地风俗经媒人收受原告蒋某1婚约彩礼款201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蒋某1与被告吴某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应依法返还原告蒋某1婚约彩礼款20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蒋某1婚约彩礼款2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剑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