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312号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中深国际大厦702。法定代表人:陈湘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绍红,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308号。法定代表人:胡云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