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毕绍德与曹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绍德,曹小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1269号原告毕绍德。被告曹小敏(曾用名曹明)。原告毕绍德与被告曹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绍德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曹小敏结欠原告毕邵德人民币24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告人民币2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小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