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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覃宗才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43号罪犯覃宗才,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6日作出(2000)钦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朝思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97元(含已赔偿的人民币11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6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4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月2日交付执行。2003年2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3月15日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9年5月25日、2012年6月23日、2014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减去刑期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覃宗才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以���犯覃宗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宗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84.7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宗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宗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朝思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97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