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2016)鲁0402执56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原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孙法超,行长。被执行人:裴XX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裴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裴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中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宇宏审判员 王 珲审判员 兰孝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