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杜某与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赵某,王某,张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845号原告:杜某,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赵某,男,194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王某,女,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张某,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潘某,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赵某、王某、张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冻结四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王某、张某、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孟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