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虞方来与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449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虞方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周月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方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庆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虞方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革花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燕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