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1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565-2号申请执行人胡**,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焉家冲社区居委会四组25号。被执行人杨**,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东居委会二组27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15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