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邵凤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凤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凤柳。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凤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2000元、利息1430元、诉讼费用1000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