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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3民初465号原告谭某某,女,38岁。被告周某某,男,45岁。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永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生育一女。原告称,双方认识时间短,在缺乏了解的情形下就草率结婚,导致婚后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又不事家务,成天无事就上网打游戏或在外赌博。由此,因被告不听劝解双方已闹过多次离婚。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挫伤了原告的感情,长此以往,双方的感情淡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周鑫怡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一直以来感情都很好,原告诉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原、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被告认为原告离婚之诉求失之草率,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也避免留有遗憾,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希望原告能够审慎的处理双方的婚姻关系,撤回离婚诉求,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为此,被告愿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婚姻,以积极的态度完善自己,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美好明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3月3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挽回的可能诉至法院,请求判其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