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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梁勇与蒋文、丁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勇,蒋文,丁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梁勇,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蒋文,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丁学军,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文、丁学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勇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文、丁学军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柒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整(¥79994),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