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安文与李建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安文,李建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563号原告:卢安文。委托代理人:王瑜。被告:李建耀。原告卢安文为与被告李建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李建耀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安文的委托代理人王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建耀于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卢安文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李建耀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安文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建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