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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永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58号申请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被申请人高永朴。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永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