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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代大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代大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特4号申请人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法定代表人孙友奎,董事长。被申请人代大金,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张守平(特别授权),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字(2016)第00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隆旺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发会审 判 员  何中明代理审判员  易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