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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瑛与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瑛,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46号原告赵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衍昌、钟一川。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伟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瑛诉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赵瑛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