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9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玉喜与孟凡顺、王玉霞、董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喜,孟凡顺,王玉霞,董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966-1号原告:刘玉喜,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顺,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霞,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磊,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刘玉喜与被告孟凡顺、被告王玉霞、被告董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喜撤回对被告董磊的起诉。审 判 员 李振国人民陪审员 关学江人民陪审员 王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