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琼与李大、陈木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琼,李大,陈木军,莫玉明,黄俊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赵琼,女,瑶族。被告李大,男,汉族。被告陈木军,男,汉族。第三人莫玉明,男,瑶族。第三人黄俊星,男,汉族。原告赵琼诉被告李大、陈木军、第三人莫玉明、黄俊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赵琼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赵琼负担。(原告已支付案件受理费1500元及诉讼保全费420元,本院退回原告1170元)审 判 长 胡艳华人民陪审员 何红兵人民陪审员 邹锦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