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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琼与李大、陈木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琼,李大,陈木军,莫玉明,黄俊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赵琼,女,瑶族。被告李大,男,汉族。被告陈木军,男,汉族。第三人莫玉明,男,瑶族。第三人黄俊星,男,汉族。原告赵琼诉被告李大、陈木军、第三人莫玉明、黄俊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赵琼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赵琼负担。(原告已支付案件受理费1500元及诉讼保全费420元,本院退回原告1170元)审 判 长  胡艳华人民陪审员  何红兵人民陪审员  邹锦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