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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伍登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伍登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715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9056-4。法定代表人:俞胜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晶晶、陈思,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登标,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与被告伍登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里巴巴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伍登标立即偿还阿里巴巴公司贷款本金292782.8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745.33元,逾期罚息152106.02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伍登标立即支付阿里巴巴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伍登标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11月16日期间,伍登标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淘宝信用贷款合同》6份(合同编号分别为:200120130526006871S、200120131020017895S、200120131116033420S、200120131116033310S、200120131116033255S、200120131116033364S);贷款金额分别为:40000元、170000元、50000元、56000元、50000元、5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6个月、6个月、6个月、6个月、6个月;贷款的初始日利率为0.05%、0.06%、0.06%、0.06%、0.06%;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逾期罚息利率为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追偿贷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伍登标承担。阿里巴巴公司支付借款后。伍登标归还部分本金后尚欠借款本金6666.7元、91614.68元、50000元、44501.43元、50000元、50000元,并分别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26日、4月20日、5月16日、5月16日、4月16日、4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本院认为,伍登标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阿里巴巴公司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就借款期限内利息,应扣除伍登标已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有关逾期罚息,应以不超过年息24%为限。就律师费,应按合同约定由伍登标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登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92782.81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745.33元、逾期还款罚息(分别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年息24%计算);二、被告伍登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9元,由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75元,被告伍登标承担人民币38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