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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307号原告:王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赵某,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