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307号原告:王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赵某,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