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丁伟、丁杰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伟,丁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丁伟,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丁杰,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以上两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梅,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丁伟、丁杰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小红,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严桥乡严桥村李圩组27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丁伟、丁杰与被申请人小红系母子关系,丁杰、丁伟的父亲丁成明于2015年因车祸去世。2010年前,被申请人小红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9日在中国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小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小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她)失踪。被申请人小红自2010年前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其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小红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