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吸毒于2011年8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到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到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简称本区)、清河区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作案27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799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11日夜里,被告人王某甲到淮安市清河区中鑫上城杨茂富经营的觐艺钢琴中心,扳门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2、2015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淮安市清河区中鑫上城地下停车场52号车库,将吴某的苏H×××××号黑色奥迪A6轿车右后侧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5元等物品。3-4、2015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淮安市清河区中鑫上城9楼袁某经营的明星风尚家店,撬门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211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淮安市清河区中鑫上城8楼益新律师事务所,撬门入室,未盗窃到财物。5-6、2015年10月13日夜里,被告人王某甲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丰惠广场21楼元润集团,撬门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淮安市清河区丰惠广场8楼中盾地产公司,扒门入室,盗窃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软中华香烟6条。7、2015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淮安市清河曙光国际大厦801室信和汇金公司,扳门入室,未盗窃到财物。8-11、2015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区王营镇樱花小区二期8号楼附近,将杨某的苏H×××××号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坏,盗窃车内价值人民币960元的硬中华香烟2条。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三期25号楼附近,将吴迪的苏H×××××号大众途观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70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二期22号楼附近,将程晓杉的苏H×××××号白色悦达起亚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等物。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三期32号楼附近,将刘某乙的苏H×××××号白色哈弗H6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盗窃车内价值人民币225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12-15、2015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区王营镇樱花小区四期25号楼附近,将李惠的苏H×××××号白色铃木轿车驾驶室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1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幼儿园附近,将周卫军的苏H×××××号黑色帕萨特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四期19号楼附近,将朱磊的苏H×××××号黑色越野车左后侧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70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二期4号楼附近,将赵某的苏H×××××号棕色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盗窃车内价值人民币22148元的铂金钻石项链1条及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该项链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赵某。16-19、2015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区王营镇樱花小区一期13号楼附近,将朱俊华的苏H×××××号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男式手包1只。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区王营镇帝景豪庭小区8号楼附近,将王雨云的苏H×××××号黑色轿车左后侧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区王营镇帝景豪庭小区8号楼附近,将郁锦泉的苏H×××××号黑色马6轿车驾驶室玻璃砸坏,盗窃手提包1只。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淮安市清河区温州花园小区,将孙懿的云N×××××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玻璃砸坏,盗窃车内价值人民币3840元的硬中华香烟8条。20-27、2015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区王营镇樱花小区四期11号楼附近,将洪某的浙J×××××号黑色轿车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硬中华香烟2包和软中华香烟7包,共计价值人民币586元。案发后,被盗9包香烟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洪某。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四期东门口附近,将王某丙的苏H×××××号黑色别克轿车驾驶室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5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五期25号楼附近,将李某的苏H×××××号白色别克轿车驾驶室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等物。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四期13号楼附近,将陈某乙的苏H×××××号轿车左后侧玻璃砸坏,盗窃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软中华香烟2条。案发后,被盗2条香烟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乙。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四期15号楼附近,将刘亚东的苏H×××××号桃红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玻璃砸坏,未盗窃到财物。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四期23号楼附近,将孙某的苏H×××××号大众商务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30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四期11号楼附近,将王小刚的苏H×××××号轿车驾驶室玻璃砸坏,未盗窃到财物。同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该小区四期12号楼附近,将浦业松的苏H×××××号白色福特轿车驾驶室玻璃砸坏,盗窃男式手包1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退出现金人民币2000元,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丙450元,被害人李某100元,被害人孙某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袁某、杨某、刘某乙、赵某、洪某等人陈述,未到庭证人王某乙、陈某甲、徐某、刘某甲、黄某、于某等人证言笔录,部分被盗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图侦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淮安市公安淮阴分局的被告人王某甲退赃款人民币150元发还被害人;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9665元,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