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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行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顾玉芳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行终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顾玉芳。委托代理人秦惠林。委托代理人刘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顾玉芳因诉镇江市丹徒区教育局(以下简称丹徒区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徒行诉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人顾玉芳向原审法院诉称:起诉人顾玉芳之夫秦文荣系正式在编的民办教师,于1984年12月病逝。丈夫去世后,起诉人无固定收入,多次向丹徒区教育局要求给予生活补助。丹徒区教育局以其要求不符合规定为由予以拒绝。起诉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丹徒区教育局的信访答复,判令丹徒区教育局按照规定支付起诉人生活补助,并按680元/月的标准自1985年1月起予以补发。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顾玉芳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顾玉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顾玉芳之夫秦文荣系民办在编的正式教师,于1984年12月在工作岗位上病故,而不是在家去世。丈夫去世后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至今未落实,上诉人多次向信访局、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申诉反映,均未得到彻底解决。上诉人诉求判令撤销被上诉人丹徒区教育局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顾玉芳要求遗属补助的信访答复》意见的认定书,要求被上诉人依法支付上诉人应享有的抚恤待遇、生活补助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立案范围。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行政裁定,责令丹徒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一并审查丹徒区教育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规范性文件,依法审理本案。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本院认为:上诉人顾玉芳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丹徒区教育局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顾玉芳要求遗属补助的信访答复》意见的认定书,要求被上诉人依法支付上诉人应享有的抚恤待遇、生活补助费。因该信访答复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信访人顾玉芳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顾玉芳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本案涉及顾玉芳之夫秦文荣民办教师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顾玉芳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顾玉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从国审 判 员  曹 英代理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