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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绍兴海纳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海纳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498号原告绍兴海纳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教育路66-42号。法定代表人谢海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来康,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兴旺大道东侧、兴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海纳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海纳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4元,依法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绍兴海纳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