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娜与温书俊、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温书俊,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749号原告:杨娜,女,汉族,生于1984年。被告:温书俊,男,汉族,住淅川县城关镇步行街三楼。被告:温鹏,男,汉族,住淅川县上集镇下张沟村温家石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娜与被告温书俊、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