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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娜与温书俊、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温书俊,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749号原告:杨娜,女,汉族,生于1984年。被告:温书俊,男,汉族,住淅川县城关镇步行街三楼。被告:温鹏,男,汉族,住淅川县上集镇下张沟村温家石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娜与被告温书俊、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