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永祥与被执行人杨明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424号申请执行人陶永祥与被执行人杨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25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明胜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陶永祥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陶永祥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2000,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630元、执行费3299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明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明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