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韦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35号罪犯韦某,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6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韦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4次嘉奖。已缴纳罚金89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