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于如兰与张海斌、济南金海岸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如兰,豆秀芝,张海斌,济南金海岸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于如兰,女,1940年2月出生,住陵城区。申请执行人豆秀芝,女,1974年4月出生,住陵城区。被执行人张海斌,男,1981年12月出生,住济南天桥区。被执行人济南金海岸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于如兰与张海斌、济南金海岸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书喜 关注公众号“”